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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再认识与再探讨(3)

来源:数理化解题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隐性债务化解可能挤压“三保”的风险。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的核心职责是服务好民生和维持政府自身运转,具体体现在“三保”领域

(2)隐性债务化解可能挤压“三保”的风险。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财政的核心职责是服务好民生和维持政府自身运转,具体体现在“三保”领域,即“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三保”支出占据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而且越是基层,“三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如果短期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本付息的规模过大,就很容易挤占“三保”支出的空间,阻滞民生福利的改进,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风险。最为明显的是2018年上半年在金融“去杠杆”和“严监管”的倒逼形势下,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到期隐性债务的还本付息压力,出现较为明显的挤压“三保”现象。这也是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兜牢兜实“三保”,并要求在隐性债务化解过程中精确度量隐性债务化解的财政承受能力的重要原因。所谓隐性债务化解的财政承受能力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在当年综合财力的基础上扣除“三保”支出、法定债务利息支出和必要的重点工程投资之外的剩余财力。

(3)隐性债务化解可能引发的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机构或者是最终来源于银行的资金。这是由我国资本市场中银行信贷占比较高决定的。如果短期内刚性倒逼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可能会迫使很多在建项目不得不中止合同和中止工程,造成大量的“半截子工程”,形成大量资源浪费,也会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受挤兑破产,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不良率,容易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防止在化解隐性债务节奏过快引发金融风险敞口过快暴露的情形。这也是2018年以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要求保持“流动性充裕合理”和允许在隐性债务化解期适度展期债务、缓解短期集中兑付压力的原因所在。

(4)化解隐性债务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行政性垄断风险。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等方面的垄断。垄断的后果是“提质增效”的反面,即垄断者通过低质高价的服务攫取收入从而使消费者福利降低且整个社会福利遭受损失。近年来,在财政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在化解隐性债务和促进融资平台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进行了多样化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为了按期化解隐性债务,不断给融资平台公司赋予行政性垄断权利,如城市公用事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城市交通等行业)经营权垄断以及一些区域性开发权、公务租赁车市场经营权、砂石料开采权等区域性垄断权利。这些行政性垄断虽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为转型中的平台公司谋取一定流量的收入来化解隐性债务,但会阻滞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也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水平。因此,在化解隐性债务、促进融资平台转型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由此造成的行政性垄断行为,鼓励平台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转型,而不是回归行政性垄断。

三、化解隐性债务方式方法的再探讨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多年累积的结果,化解债务也需要假以时日,否则容易加剧隐性债务短期流动性风险,以及触发其他相关风险,因此债务风险的化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把握好节奏,控制好流量。

1.要在化解期内注重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协调

“保民生、促发展”是我国近年来宏观调控政策的主基调。受疫情影响,在经济下行、财政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财政、金融双向协调进行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取向构成“保民生、促发展”的基本支撑力。与此同时,在隐性债务化解方面,也要注重在这个主基调前提下进行托底性协调操作。要统筹把握财政、金融政策的节奏和力度,高度警惕化解隐性债务过程中诱发的“次生风险”,平衡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序化解隐性债务。

一方面,财政要在确保正常履行其应有职能的同时,积极出台有效措施统筹财政资源努力化解债务风险,但不能因化解隐性债务影响民生的必要改善,应兼顾“稳经济、稳投资”的重要职责,不能影响政府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金融政策也要兼顾化解债务风险的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应该在财政承受能力的边界线内积极配合做好债务风险的平滑和舒缓工作,避免造成集成性流动性风险,触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金融领域同时也要协调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监管关系,并和政府财政政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政策相配合,适度保障合理充裕的流动性,保障提防政府隐性债务化解过程中合理的再融资需求。

文章来源:《数理化解题研究》 网址: http://www.slhjtyj.cn/qikandaodu/2021/0727/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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