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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化纠纷 调解执行促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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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富锦法院执行干警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始终坚守调解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因案施策化解纠纷,全力保证案结事了,用担当精神和使命意识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富锦法院执行干警在彰显司法权威的同时,始终坚守调解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因案施策化解纠纷,全力保证案结事了,用担当精神和使命意识取信于民。
近日,富锦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张某于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并承担4年的住房租金,申请人接收涉案房屋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申请人购楼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经调查,申请人主张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而被执行人张某的意见是可以返还房屋,但申请人必须返还房屋押金及其装潢费用。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激动,僵持不下。
值疫情期间,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问题,屋内财产无处存放,人员聚集、流动、相互接触带来的风险无法预估,甚至为社区管理、疫情管控带来诸多困难。执行局负责人杨如钢同志与负责该案件的执行干警依据案件实际商酌研讨提出多种执行调解方案,并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地进行沟通。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用返还房屋,但要将房屋尾款13万元全部给付申请人。
1月20日,被执行人张某于富锦法院执行局将13万元尾款当场履行。至此,该争议较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杨如钢表示,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运用自身执行经验因案施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富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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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数理化解题研究》 网址: http://www.slhjtyj.cn/zonghexinwen/2021/0211/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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